**有之以為利,無之以為用**
道德經:第11章
三十輻(ㄈㄨˊ),共一轂(ㄍㄨˇ),當其無,有車之用。
埏(ㄕㄢ)埴(ㄓˊ)以為器,當其無,有器之用。
鑿戶牖(ㄧㄡˇ)以為室,當其無,有室之用。
故有之以為利,無之以為用。
註解:1.輻 車輪中之直木。
2.轂 車輪中心有一圈中空之圓木,四周圍插直木,中空處
可置車軸。
3.埏埴 埏,摔揉陶土以擠壓出土中之空氣。埴,有黏性之陶土。
譯解:三十根直木插於車輪中空轂之四周圍,轂之中空處可置放車軸
以利左右雙輪滾動。
車輪所用之木是有形體之物質,轂之中空為無,無有相生,相輔
相成,才有車子可行進使用。
摔揉陶土做成器具,因為器具外有內空無,其中之空無形成器物之作用。
蓋了房子,開了門窗,可進可出才能當居住的室宇。
所以有形質之物體可利於做成各種民生日用,而其中之空無處才能產生
作用。
因此有無相生,舉凡事物必須整體合觀才能發揮適當之作用。
本章延續第2章之有無相生加以解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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