**有之以為利,無之以為用**

 道德經:第11章

 三十輻(ㄈㄨˊ),共一轂(ㄍㄨˇ),當其無,有車之用。
 
 埏(ㄕㄢ)埴(ㄓˊ)以為器,當其無,有器之用。
 
 鑿戶牖(ㄧㄡˇ)以為室,當其無,有室之用。
 
 故有之以為利,無之以為用。
 
註解:1.輻  車輪中之直木。
 
           2.轂  車輪中心有一圈中空之圓木,四周圍插直木,中空處
 
       可置車軸。
 
           3.埏埴 埏,摔揉陶土以擠壓出土中之空氣。埴,有黏性之陶土。
 
 
譯解:三十根直木插於車輪中空轂之四周圍,轂之中空處可置放車軸
 
   以利左右雙輪滾動。
 
  車輪所用之木是有形體之物質,轂之中空為無,無有相生,相輔
 
   相成,才有車子可行進使用。
 
  摔揉陶土做成器具,因為器具外有內空無,其中之空無形成器物之作用。
 
  蓋了房子,開了門窗,可進可出才能當居住的室宇。
 
  所以有形質之物體可利於做成各種民生日用,而其中之空無處才能產生
 
  作用。
 
   因此有無相生,舉凡事物必須整體合觀才能發揮適當之作用。
 
   本章延續第2章之有無相生加以解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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